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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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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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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包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按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

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当年缴费基数下限的,以本市当年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统一按湖南省在岗职工的社平工资或社平工资的下限缴纳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20%(个人帐户8%

关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根据文件规定: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起在单位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年限,且单位过去已申报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的,按已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欠缴数额补缴(含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补记个人账户。

一律不再保留已申报的缴费基数记录。今后需要补缴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湘政办发4号文件规定的有用人单位的补缴办法补缴。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规模按历年规定执行)均按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划入。

补缴人员历年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按湘政办发文件的规定计算。不得再按过去申报的缴费基数和过去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

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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