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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增利润造成投资者损失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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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增利润造成投资者损失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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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增利润造成投资者损失如何维权

  作者:夏文中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深沪两地上市的上市公司已经达到四千多家,我国上市公司都是具备一定经济规模、在同行业内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一定的资源优势等。

作为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众多,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其参考依据大多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司基本情况及公司的财务报告等公开信息。

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流通过程中要按照《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但仍然有一些发行人、上市公司为了自身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以至于铤而走险,进行虚假陈述,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误导广大中小投资者,使得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

最近笔者从中国证监会官网及尔康制药(证券代码:300267)的公告中了解并注意到:尔康制药近期的公告(详见如下)。

从这公告中可知尔康制约存在财务造假、虚增利润、在其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从而误导中小投资者的判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是如下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二、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编号:【2018】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尔康制药(证券代码:300267)在2015年、2016年存在违反《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如下事实:

一、2015年,尔康制药全资子公司湖南尔康(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康

香港)将从另一全资子公司湖南尔康(柬埔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康柬埔寨)购入的200吨改性淀粉通过广州某食品公司、上海某实业公司等中间商间接销往尔康制药,为此尔康香港确认营业收入18,058,880.00元,确认净利润15,859,735.04元。

二、2016年,尔康香港将从尔康柬埔寨购入的1878吨改性淀粉通过广州某食品公司、上海某实业公司等中间商间接销往尔康制药,为此尔康香港确认营业收入229,315,853.50元,确认净利润208,981,130.18元。

尔康制药从全资子公司全额现款购入原料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发生转移,相关经济利益没有实际流入,商品的实际控制权没有发生转移。

尔康香港的会计处理不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上述经济业务不应确认为销售收入。

三、尔康制药全资子公司尔康柬埔寨存在216吨改性淀粉销售退回未确认,虚

增营业收入25,759,338.34元,虚增净利润23,273,318.62元。2016年,尔康柬埔寨销售给加拿大S公司改性淀粉一批,客户提出产品存在均一度指标不达标,要求退货,在得到同意补偿损失的口头承诺后,2016年12月,加方将其中216吨低价处理,尔康制药对销售退回未做账务处理。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

期销售商品收入。尔康制药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尔康制药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收入18,058,880.00元,虚增净利润15,859,735.04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1,755,998,915.76元的1.03%,披露净利润604,578,672.02元的2.62%。

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255,075,191.84元,虚增净利润232,254,448.80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2,960,896,815.03元的8.61%,披露净利润1,026,434,494.30元的22.63%。

 尔康制药于2016年4月、2017年4月分别公告了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录。

三、针对尔康制药(证券代码:300267)虚增利润的财务造假行为,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可知: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告的年度报告有虚假记载,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过错的高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尔康制药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当与尔康制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即 2018年6月14日,湖南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始至2021年6月13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初步认定在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8月9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7年8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尔康制药股票的股民,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赔。

 

符合上述条件的尔康制药股民(投资者)参与索赔应准备的资料有:

1、买卖尔康制药(证券代码:300267)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300267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或者由股民所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具的证券账户信息;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证券维权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尔康制药(证券代码:300267)虚假陈述索赔案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文中律师,电话15372097573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祥茂路16号D座4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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