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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能否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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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能否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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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抚恤金按照其性质不属于遗产,不能直接按照遗产的分割方法进行分配,但是满足特定条件可参照适用。对于如何分配,现行民事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本文将结合与抚恤金的相关的条例、通知以及实践中的裁判观点进行论述。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对以下概念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抚恤金的性质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

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结合两者的概念及范围,抚恤金并非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而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该权利的主体系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是死者本人。

因此,按照该性质,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二、关于抚恤金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案由

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因此,仅针对抚恤金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新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共有纠纷”。

三、法定继承之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四、抚恤金的分配原则

关于抚恤金的分割,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到《继承法》,再到新出台的《民法典》,对于抚恤金的分配均无明文规定。

并且,对于抚恤金的分配,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参照适用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配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按照法理,可参照适用类似的规定。抚恤金系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才享有的权利,其虽不属于遗产,但是与遗产最为类似,应参照适用继承法。

                           

第二种观点:以法定继承规则为准,同时要考虑共同生活及扶养情况。

采用此种观点的认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不能直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而应当充分考虑与死者生前的共同生活及扶养关系等因素。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更加合理的,不仅能够解决近亲属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也能体现抚恤金的精神抚慰作用,这也是多数法院采取的观点。

五、死者生前能否订立遗嘱对抚恤金进行分配

对于抚恤金的分配,即使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对于抚恤金能否预先订立遗嘱进行分配,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没有争议的,死者生前不能订立遗嘱进行分配。

之所以强调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抚恤金并非是死者生前所遗留的财产,对于其生前的合法财产,死者生前是由控制权的,生前便可进行使用或者处分,是一种现时的权利;

而抚恤金则是一种预期的权利,死者生前是不可能直接使用的,生前无法对该权利直接进行控制。

第二,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并非是死者本人,而是死者的近亲属,对于死者而言,抚恤金属于他无权,系他人的财产。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关于遗嘱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

从法律规定来看,自然人订立遗嘱的范围仅限于个人财产,对他人财产无权作出处分。

因此,死者生前所订立的关于抚恤金分配问题的遗嘱属于擅自处分他人财产,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样,抚恤金也不能作为遗产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不适用继承编关于限定继承或者执行遗赠等规定。

六、抚恤金能否参照适用法定继承中关于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

从上述分析能够看的出,对于抚恤金能否参照适用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争议。争议主要来源于抚恤金分配原则的分歧,能否参照适用代位继承,分配原则是属于大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裁判观点:

(1)可以代位分配。主张该观点的理由为:对于抚恤金的分配原则,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并未作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分配。

按照法定继承的继承规则,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那么代位继承人当然也可以享有该抚恤金的分割权。

(参考(2017)浙0522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书)

(2)不可以代位分配。主张该观点的理由为:抚恤金是发给死者家属的费用,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的抚慰。发放的目的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

但是,公民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就不再是权利主体,无需进行救济,对于抚恤金则丧失了分配的权利,其直系晚辈血亲当然也无权代位。

同时,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抚恤金的分配主体也不包括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因此,继承人一旦死亡,其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权利即告消灭,不能代位继承。

(参考(2019)辽03民终4098号民事判决书)

(3)满足特定条件可代位分配。主张该观点的理由为:抚恤金是为了抚慰体恤死者的亲属而发放的,分割时应以对死者的亲属进行抚慰体恤为原则,充分考虑生前与死者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因为死者去世在精神遭受更大痛苦的亲属等实际情况,对抚恤金进行合理分割。

代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照顾、由此付出的代价和辛劳、以及双方常年积累的相互依赖、扶持的感情,是不共同生活的子女或其他亲属所难以比拟的,认定代位继承人因被继承人去世受到的精神痛苦应得到更多的抚慰,并无不妥。

因此,对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代位继承人应当肯定其作为抚恤金的分配主体。(参考(2016)京02民终4335号民事判决书)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加合理,更能凸显出抚恤金的抚恤性质,也未超出法定继承规则,更加符合抚恤金的设立目的及继承法律的立法目的,同时,也能鼓励除第一顺位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积极照顾被继承人,能够更好地保障被继承人的生活,也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孝道文化。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文书数量来看,全国各地法院采取此种观点的为绝大多数,笔者认为,该种观点或成为此类问题的通说。

最后,关于抚恤金的分配,还有一种情形,虽不属于代位继承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的,因此,笔者在文末也稍加论述。

自然人死亡后,抚恤金分割前,有权分配该抚恤金的主体死亡的,其享有的抚恤金分配权是否消灭?若不消灭,该如何分配?

此种情形,同《民法典》中关于转继承的情形相类似,鉴于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直接适用转继承的规定,但是,这并不影响其继承人可依照继承规定继承其享有的份额。

回到抚恤金的性质,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虽未分割,但在死者死亡时,该近亲属尚未死亡,已经取得了该共有财产的权利,该抚恤金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其生前的合法财产,在其死亡后,其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

 

注:文章仅针对特定情形,每个案件都有其差异性,需要结合证据及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若有个案,建议咨询律师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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