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两种: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所谓程序转换,从字面理解即是指将原来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或将原来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
这就涉及到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范围的划分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即用定义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的案件就可适用简易程序,其余则适用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68条也对“三个要件” 的含义进一步作出解释。
但由于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区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还是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标准仍过于原则,收案范围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缺点比较明显。
几乎是所有民事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在规定的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结的,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种做法很具代表性,也是传统意义上的程序转换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于:一是受《适用意见》第171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的限制,即诉讼程序不可逆转,只能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而不能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二是受大立案机制的限制。由于过分强调立审分离,立案庭将所有案件不分难易统一排期开庭,而不征求业务庭意见,导致适用简易程序不能审理终结的案件才转入普通程序。
同时,立案时确定的简易程序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案情存在的可变性也导致审理程序的可变性。《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情复杂”是一个弹性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情形属于“案情复杂”,审判实践中也很难把握。加之对简易程序如何转换为普通程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转换也较为随意,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由此可见,《适用意见》只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及明确任何情况下不能由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而未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何种程序的权利,充满了法院职权主义色彩。
民事诉讼是解决私权的争议,当事人应当有选择程序最简便、诉讼周期最短、诉讼成本最低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以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
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张贴公告后被告应诉,即使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即时开庭审理,但根据《适用意见》第171条规定,此时不得由普通程序改用简易程序,明显不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则在这方面有重大突破和进步,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据此规定,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若有一方不同意,则不能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
二是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若不具备以上两个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至此,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和民主性理论,给予了当事人诉讼程序选择权,民事诉讼才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程序转换,即既可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又可由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两种: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所谓程序转换,从字面理解即是指将原来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或将原来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这就涉及到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范围的划分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即用定义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规定: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
民事案件不会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因违反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侦查。 2、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属于刑事自诉范围内的,可以就刑事部分另行起诉。
一、民事案件不会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 1、民事案件不会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因违反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侦查。 2、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属于刑事自诉范围内的,可以就刑事部分另行起诉。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二是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三是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四是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五是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二是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三是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四是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五是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程序上的突然袭击,造成无法及时举证的情形发生,对于已经生效的自认,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其作出的自认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
典型问题:经常有当事人向律师咨询,自己向公安机关控告的案件已经立案,那么,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解答: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都知道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驾驶小汽车但是他们往往可能会一句不用担心而导致违法了《道路法统安全法》。那么城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城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队才有权扣车: 1、无机
村务账目应当按时公开,村民可以查账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知情,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事实,那么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有其他证据印证其知情的,也可以对其定罪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改选是指委员还在支部,由于工作岗位变动不适宜再当支部委员重新选举委员。补选是指委员调出支部导致委员空出或者支部认为需要增加委员以更顺利的开展支部工作,增加一名委员。换届是指支委会到任,重新选举支委班子,所有委员从新选举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
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违规收取物业费;2、未经同意而增加服务;3、延期交房;4、未经相关部门批准;5、没有收房;6、没有签合同;7、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太差
建议询问当地的社保中心V
询问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
法律分析:可以。在换乘高铁的时候不出站直接换乘,需要换领纸质车票才可以乘车,不可以凭身份证直接换成。根据铁路部门的规定,只对持纸质联程车票,即到达及接续列车车票均为纸质的旅客,提供便捷换乘服务。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时,应当办理中转签证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
“二次报销”就是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居民,如果去年看病有高额费用,除了正常报销之外,还能再报一次大病保险,而且不设封顶线。医保二次报销指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退休人员、军残补助等基金将需要个人自付的部分金额按照相应比例再报一次
交房验收楼顶裂缝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能够退房。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裂缝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业主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
判断某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据的是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一、期房退契税(一)、符合期房退契税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文“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缴纳契税应予以退还”的文件精神。(二)、办理期房退契税需提供的资料:1、期房退房人要求退契税的申请报告2、期房退房人与开发公司退房的书面协议(要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