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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拘留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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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拘留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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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所称的“老赖” 是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规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等具有失信情形的“失信被执行人”。

那么对老赖如何实施拘留呢?

一、拘留老赖的情形

1.老赖在收到执行法院的财产报告令后,在指定期限内拒不报告财产或者不如实报告财产,可对其实施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行法院已经向老赖送达了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老赖未按该通知书的要求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则执行法院可以对其实施拘留。

2. 老赖有财产而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对其实施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 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 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比如,老赖名下有一辆汽车,说明其经济状况良好,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老赖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则法院就可以对其实施拘留。

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被动履行属于拒不履行,主动自觉履行不属于拒不履行。比如,法院通过查控系统冻结了老赖的工资卡中的工资,则可以对老赖实施拘留,因为老赖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人,应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执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可对其采取拘留。

有履行能力,分为有全部履行的能力和有部分履行的能力,这两种情形下的拒不履行均可实施拘留。比如老赖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用来对外出租,未将出租房产取得的收益用来履行还款义务,属于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则法院可以对其实施拘留。

如果老赖没有履行的能力,虽不可以对其实施基于“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拘留,但仍可以基于未如实申报财产实施拘留。

比如,老赖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老赖为享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每月领取632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暂不具备履行能力;

且执行法院经查询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未发现老赖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现有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老赖存有故意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但老赖未向执行法院进行财产申报,因其未如实申报财产,所以仍可对其实施拘留。

如果老赖如实申报了财产,但有履行能力而未主动自觉履行的,则执行法院可基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实施拘留。

比如老赖已经如实申报了财产,但其工厂一直在正常生产经营销售,老赖应有能力履行部分义务,但其未按法院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执行法院可对其实施拘留。

二、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

比如,拘留的理由分别是“未如实报告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非是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两次拘留,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第一次拘留决定,是以老赖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为由所作出的。第二次拘留决定,是以老赖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为由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所列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五种情形中,并不包含拒绝报告财产的情形,因此对老赖所作出的第二次拘留决定不属于"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的情形,故所作出的第二次拘留决定并无不当。

三、实施拘留需知道老赖的下落,如果老赖下落不明的,则拘留无法实施。

四、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对老赖实施拘留的天数基本上是15日拘留。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发布:2017-06-27 | 实施:2017-07-01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2017-02-28 | 实施:2017-05-01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发布:2015-01-30 | 实施:2015-02-04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 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 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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