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452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
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关于溯及力的原则有:
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从新原则,即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一律具有溯及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当按照旧法处理;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新中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刑法。
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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