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保全第三人债权的规定有哪些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保全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
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
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债务人债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第三人有保证人的,不宜直接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如果允许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就等于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履行债务,也就剥夺了保证人的异议权,同时,保全保证人的财产还要以第三债务人不能满足保全的请求前提,这实际上已超过了债权人的请求保全的范围。
2、对第三人与他人共同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权处分的部分进行保全,对约定或规定不明确,债权人又坚持要求保全的,可告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至法院。
3、债权保全范围限于债权人的请求,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权额。在保全中,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大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超额部分不能保全;
当债务人的债权额小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进行保全。
上述就是小编对“民事诉讼法保全第三人债权的规定”问题进行的解答,第三人债权保全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存财物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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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一、遗产纠纷官司流程(一)原告起诉(二)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三)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四)决定开庭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属于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民事诉讼第三人包括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
一、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有:1、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3、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二、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
破产申报债权的规定有哪些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允许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预先申报债权,是为避免在债务未到期时,债权人不参加破产清偿而待到期后再直接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而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保证或连带责任后却因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已终结,而无法行使其代位
【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1、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2、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如下:1.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2.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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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规定的恶意串通中的“恶意”,一般是指当事人具有加害他人的不良动机。在一定意义上是以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规定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双方恶意的意思表示,隐藏于双方当事人的内心,一般需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观行为来进行分析和认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订立合同多为获得非法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获利并不是构成恶意串通的无效合
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其它责任就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例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在经过诉讼审理承担责任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即原、被告双方。原、被告为诉讼标的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败诉方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那么,第三人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也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是否会被判决承担责任呢?第三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表现在,一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有什么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
第三人执行异议 什么是执行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意见。提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提交书面形
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自始无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与他人签订损害合法权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经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第三人根据实际情况书写答辩状,应以自己的利益出发,发表支持原告或者被告的答辩意见。2、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律师观点分析 与大家分享最近办理的一件通过第三人支付的民间借贷案件。A女士通过B女士的介绍认识了C女士。之后C女士向A女士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还款2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A女士并未直接向C女士转账,而是将钱款转给了B女士,通过B女士再转给了C女士。C女士在偿还了部分借款之后,拒绝履行剩余还款,理由是其并未收到A女士的直接转账,就此A女士委托本人向法院起诉。 在此,提醒
1、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具有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勾结通谋,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行为,导致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现状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就是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发现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线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如该第三人收到通知书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又未主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程序制度。 该制度的设立,最初渊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第300
你好,可以追缴。建议及时报警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快速获得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