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转载强奸未满14周岁导致怀孕的判决书
被告人尚某某强奸罪刑事一审判决书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06)永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受害人尚某甲、又名张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尚信村。
法定代理人尚某,女,系受害人尚某甲之母。
被告人尚某某,又名尚三木,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于永济市栲栳镇尚信村,汉族,文盲,农民,住尚信村。2005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永济市看守所。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强奸罪,于200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功出庭支持公诉,受害人尚某甲及法定代理人尚某,被告人尚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农历8月15日前后的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将本村幼女尚某甲强行拉至村西师养才苹果园房内,对尚实施了奸淫,致其怀孕。
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平面图、户口复制件、化验报告单等,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受害人尚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尚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农历8月15日前后的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本村巷道里见到同村幼女尚某甲独自一人,即强行将尚某甲拉到村西师养才的苹果园的一空房内,强行将尚某甲的裤子、裤衩脱至膝盖处,对尚实施了奸淫。
之后,被告人尚某某给了尚某甲10元钱,不让尚某甲将此事告知其母亲和家人。此事发生以后,尚一直未将此事告知他人,直到其母亲带其到诊所看病,化验出已怀孕,在母亲的追问下,才将此事的前后经过告知了其母亲尚某。
至此案发,被告人尚某某被抓捕归案。在诉讼中,被告人尚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受害人尚某甲经济损失3500元,并达成协议。
受害方请求司法机关对尚某某从轻处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母亲尚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2005年11月7日带女儿到诊所看病,被告知其女儿怀孕,第二天到赵柏医院检查再次被确诊,于是追问女儿,女儿讲述了她被强奸的前后经过,接着就报了案。
2、被害人尚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其被强奸的事实。
3、赵柏乡卫生院对尚某甲的化验报告单,证实尚某甲尿检HCG呈阳性,已受孕。
4、尚某乙的户口证明,证明其出生于1992年10月27日,被侵害时尚未满14周岁。
5、被告人尚某某的指认笔录、照片,证明其作案的地点和指认经过。
6、现场平面图,证明尚某某作案的地点、方位。
7、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材料,证明其作案的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一致。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8、协议书及法院的调查笔录,证实在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家属已达成民事和解,被害方请求对尚某某从轻判处。
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已查明的事实,符合证据要件,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道德败坏,强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致其受孕,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11日起至2010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吴 XX
人民陪审员 姬XXX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XXX
8岁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 。对于手机这种金额较大的交易行为,监护人可以向对方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购买手机相应的款项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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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嫖娼,如果其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年满十六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拘留;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
您好,由于时间长,无证据,无法追究了。需要及时报案。
你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经未成年人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要判刑要看未成年人是否满十四周岁。与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都是违法行为,如果是女孩会涉嫌强奸罪,如果是男孩会涉嫌猥亵儿童罪。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对自己的性自主权做出处分,所以如果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
您好,如果对幼女未满14周岁的事实被认定为“应当知情”,则触犯强奸罪,在四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跟据您的描述,不知情且受蒙蔽,这种情况要全力积极做有效辩护,争取不起诉或无罪的结果。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认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以幼女本人是否同意为标准,因为我国刑法认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发生性行为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这里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明确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对方为幼女的情形。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判三至十年。
没有满14岁的不管愿不愿意的都是构成强奸罪,更别说这个还是乱伦。14周岁以上的且自愿的不构成犯罪,但是乱伦是违背道德和社会风俗的。建议停止,不要继续下去。《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
1、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或男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她(他)是否自愿,均视为强奸未成年少女(少男)罪而已满14周岁以上的不在此列。只要她精神正常,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自愿的,不构成强奸行为。2、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
你好,不满14周岁的,构成强奸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如果女方不满14周岁,不管是否愿意,都是犯法的,如果女方已经满了14周岁,并且是自愿的,那就是不犯法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我国14周岁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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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4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是不构成犯罪。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微信里没有绑定银行卡的话是无法收款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办理银行卡,可以用家长的绑定之后,就可以收付款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满14周岁坐副驾驶的,一般不会进行处罚。因为我国目前并未规定相关处罚。有部分省份,根据地区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如哈尔滨规定,未满十四周岁坐副驾驶的,记6分、罚300元。四川省规定,未满十二周岁坐副驾驶的,给予最高罚款50元的处罚。
您好!如果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生发生关系,已涉嫌强奸罪。只要报案了,就不能私下和解。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