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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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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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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1、民事诉讼受理条件是:

(1)起诉的一方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被起诉的一方身份明确;

(3)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诉范围以及管辖范围;

(4)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民事案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1、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向该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数个,而且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区域内,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域的法院起诉。

2、为了方便原告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下列三种案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自己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①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和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对原告准备起诉的案件,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按法律规定都可以受理,那么,原告可以任选一个去起诉。如果已经向两个法院起诉了,应该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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