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2.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期限: 各执法单位应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法制处申请备案,法制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应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 1.各执法单位向局法制处报送备案材料,应提供: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
(2)调查终结报告; (3)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2.市局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法制处收到执法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材料不齐的,应通知报送单位及时补证。
市局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备案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限期纠正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原执法单位,要求纠正。
执法单位应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给法制处,法制处应将纠正情况按备案机关的要求书面报告给原备案机关。 五.本制度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中撤案处理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局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是裁定之前,如果原告申请撤销案件的话,或者是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准许根据法院裁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确凿。是指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换句话说,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二、有法定依据。是指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是:罚款和警告。并且,
如果是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涉及法定的秘密等案件,行政处罚案件都是可以不公开的。在我国的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中,对于不公开案件的审理,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是行政处罚的案件涉及到法定的不公开的情形的,要及时的处理。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执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和数额限于对公民处以50元罚款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 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内容是什么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为依法保障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条 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对大多数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先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法院起诉。
环保免除处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没有对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免除处罚的条件作出规定,但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应免处罚的条件,例如造成轻微环境污染经改正后不进行处罚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的适用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高检发侦监字〔2016〕9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行政处罚终止调查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经查证核实不具备违法事实证据的,或者违法行为的发起已经超出诉讼追究时效,以及违法嫌疑人死亡的情形,此外,如果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终止调查的特殊情形,也可以依法提出终止调查的决定。
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内容是什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 京高法发[2002]35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容是什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省法院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但如果是多人共同违法,可以同时给予所有违法人罚款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两个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由不同的执法行政主体给予不同的罚款处罚;如果罚款处罚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对同一违法行为也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比如罚款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
1.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时应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是什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商标与字号的区别是什么(1)组成不同:字号只能有文字构成,而商标可以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组合。字号是用来区别企业的,而商标是用来区别企业商品和服务的。(2)核准的机关不同和受保护范围不同:企业字号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颁发给企业市场准入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