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渔民户口和农业户口没有实质性区别。因为渔民户口属于农业户口。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农业户口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2014年起,取消农业户口,统称居民。农业是指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产业部门,是以土地资源为生产对象的部门,它是通过培育动植物产品从而生产食品及工业原料的产业。农业属于第一产业。利用土地资源进行种植生产的部门是种植业,利用土地上水域空间进行水产养殖的是水产业,又叫渔业,利用土地资源培育采伐林木的部门,是林业,利用土地资源培育或者直接利用草地发展畜牧的是畜牧业。对这些产品进行小规模加工或者制作的是副业。它们都是农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这些景观或者所在地域资源进行开发并展示的是观光农业,又称休闲农业。这是新时期随着人们的业余时间富余而产生的新型农业形式。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法律分析:孩子户口在农村可以在市里上学。需要准备一些手续,办理社区证明,有派出所签发的居住证。家长在市里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的工作和住址。如果是租的房子,需要提供租房合同,还要有缴纳一年社保的证明。然后带着居住证明、身份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去街道办理孩子入学的介绍信,去市里的学校办理入学的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
一、居民家庭户口是城镇还是农村 1、居民家庭户口可能是城镇,也可能是农村。户籍改革以后,公民户口性质是需要到户籍部门才可以查询到的,因为现在统称为居民户口,是无法知道最原始的户口性质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
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还能将自己的户口迁回农村。迁户的方式是: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向迁入地提交户口迁入申请。
【法律分析】 :看条件。现在,城镇户口独生子女并没有高考加分政策。少数省份对农村独生子女高考有加分政策。例如:河北省 1、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2、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3、考生本人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
满足国家规定条件是可以迁回农村老家的。但是,必须得到村里开证明,村里同意接收,相关部门才能给办户口。根据国家规定,非农业户口转农户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必须是由原籍转出(如果是夫妻投靠,不满足这一条件);在村里有宅基地
4050社保补贴的相关内容如下: 1、申请对象条件: 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已“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自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4050社保补贴。 2、申请时间: 每年的2-4月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委)所属社区(村)办理申报登记
法律分析:一、家庭户口的户口性质如下:家庭户口是以家庭立户的,也就是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无血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 二、家庭户口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具体如下: 1、居民家庭户口:包括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城市居民家庭户口“、”城镇居民家庭户口“等,是户籍制度
孩子户口能随爷爷奶奶,比如说当事人把自己户口报在父母亲名下,孩子的户口就能随迁;如果孩子的父母和孩子的爷爷奶奶各自属于独立的户籍,两个户籍均是公房,在同一社区居住,孩子的户口能否迁到爷爷奶奶处,取决于派出所是否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十条
不一定,孩子上学的地方可以不是其户口所在地。如果是外来户籍的适龄儿童,监护人可以申请到监护人所在工作的地方上学;孩子在户口所在地读书,可以保证有学位,如果在学位不紧张的区域,就算是非户籍小孩也可以读。 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农村居民户口属于农村户口吗1,农村居民户口属于农业户口。2,非农业户口属于城镇居民户口,但城镇居民户口不仅仅是非农业户口。3,不管农业还是非农业都是居民户口。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并不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农业“城镇居民”实际上是指城镇常住人口。即在城镇有固定的居所在城镇居住,在城镇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户口落户在城镇的人员;或者户口虽然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
可以要求欠缴社保的单位进行补缴,不愿意补交社保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补缴。
农村退伍军人补交养老保险 是可以补交养老保险。1、农村籍退伍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参保,缴费年限最少应达到15年以上(当兵服兵役年限可按规定视为缴费年限。)2、农村退伍军人如果现在是城镇户口,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农村户籍是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1、可以领取的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这就是关于农村户口的失业保险可以一次性领失业金吗的解答。
1.现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能转让给城镇户口居民的。不过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分析。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
可以。(一)离婚后双方的户口就要分开,也就是每人一个户口本。(二)带上户口簿,去当地派出所户籍处,工作人员会给你填一张户口迁移证,然后把要迁移一方的户口从这个地方的户籍档案里注销。(三)带着户口迁移证去即将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
可以交,但不交也不违法。给农村户口职工缴纳公积金不是强制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类型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另外,在本市参加工作的外省市户籍职工、本市农业户口职工、个体
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成一户。一、申请条件1、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2、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二、所需条件1、房屋产权证明2、户主及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3、户主及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三、分户程序1、公房分户:当
一般情况下应该属于已经变更为非农户口,但目前个别地区户籍登记存在差别,关键还是看你个人户口变更后的登记性质。
可以。迁户口手续: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2、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3、不同省区对户口
农村户口初中毕业可以去当兵。征集对象和范围,继续以高中(含高职、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条件具备的地区,尽量少征或不征初中文化程度青年。《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