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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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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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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土地收回补偿纠纷的回答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004年8月28日经过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并将第三款中的“项目用地”修改为“基础设施用地”,进一步缩小了划拨用地范围。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再三重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用地目录》于2001年10月22日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公开施行。目录对划拨供地项目进行细分,按用地功能、性质把属于经营用地及其他应推向市场的用地剥离出来,一律不再纳入划拨目录增补国家机关、邮政、通信、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行业的项目用地划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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