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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变更罪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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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变更罪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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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无权变更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其主要理由是:(一)罪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抽象概括,而案件事实清楚的实质意义就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与具体的犯罪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相吻合。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起诉和刑事审判的相关条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根据起诉书所指控犯罪事实与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因此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的同时,却又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判断是自相矛盾的。

(二)人民法院改变指控罪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同时也必然会导致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侵犯,因为辩护是针对指控而产生的,没有指控自然就没有辩护,在法官行使变更指控罪名权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作的有罪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都已经超越了起诉书的指控范围,所以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案件审理时,不会也不可能对超越起诉书指控范围以外的事实和罪名进行辩护。

这就会增加审判活动中的擅断性,容易导致自诉自审,这在刑事自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危险性将更为突出。

(三)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还会导致刑事诉讼立案管辖的混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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