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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为什么会出现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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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为什么会出现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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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为什么会出现冤假错案?

最近几年(特别是十八大后)媒体报道出许多冤假错案,普通老百姓(指刑事司法体制之外的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会错?

难道法院的法官不懂法吗?作为律师,我也反问自己:为什么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没有采纳?难道律师真的是为了讨好当事人在胡扯吗?

我通过长期关注几起案件的结果,得出的结论是:这是一种“体制惯性”,造成法院没有独立的审判权。《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法律规定的应然状态,而实然状态不是这样,实然到应然还有一段距离。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最终的定罪权在法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左右,如何定罪,完全有法院说了算。

但是,实际并非如此:人民检察院不仅享有公诉权,还有对法院的监督权,监察委成立以前,人民检察院还有对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的侦查权,正是这个权力,使检察院凌驾法院之上。

一个刑事案件进入法院,法官通过阅卷认为被告人无罪,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如果同意,这个案件就终结程序,不再往下走进入审判,被告人是不幸中的万幸——没有被定罪。

刑事案件在开庭之后,合议庭拿出初步意见,法院要征求检察院的意见,如果检察院同意,一切都好办。如果检察院不同意,法院则不会或者不敢按照自己合议的结果去判决。

特别是法院认为应当判处无罪的案件,主审法官为规避自己的责任,往往申请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根据审委会的决定来定判决结果。

如果法官无视检察院不希望判处无罪的意见,坚持判无罪的,案件的真实法官,刑事审判庭庭长会面临麻烦:既然检察院认为有罪,法官判决无罪,一定是收受被告人家属的贿赂,检察院有权力把当事人家属羁押起来讯问:你是否贿赂法官?

这一招,造成参与会议的法官在合议案件时,不敢轻易表述无罪的意见,担心话传出去成为检察院盯得的对象。

即使在这个案件上,法官是清白的,但法官久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没有收过钱,难道没有吃过当事人的饭?如果法官让检察院(或监察委)盯住,总归不是什么好事。

法官也是人,也有自己的安危算计,时间久了,形成一种“体制惯性”,凡是检察院起诉的,能够定罪的都要定罪,更何况被告人都认罪认罚了,律师的无罪意见不用考虑。

这样的体制下,冤假错案就形成了,由于案件经过审委会的讨论决定,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没有任何责任,如果案件得以纠正,由国家赔偿,更何况想纠正一起冤假错案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即便是判错了,当事人家属未必能够纠正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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