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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什么样子的算是性骚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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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什么样子的算是性骚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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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它是一种不受欢迎的性注意力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

1.身体接触

2.非身体接触(言语,动作,声音)判断性骚扰的因素,如下:行为持续性、双方的关系、对方的动机、当时的情况、当时的感受不是经过双方同意而发生的性行为(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归纳于性骚扰的范围并不合适。)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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