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常见的税收筹划成功标准有如下几种:
1、某种税绝对金额减少;
2、所有税负绝对金额减少;
3、净利润最大化;
4、折现的净现金流量最大化。上述税收筹划标准中,除了第四种外,其他都是不完整的。
案例:分拆运输业务设立子公司
某税务师事务所2004年接受了A公司的一个税收筹划任务。A公司是一家从事冷饮食品的公司,企业销售食品时公司的内部车队负责运输。
公司2000年运输销售产品全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1000万元(含税24570万元),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共计为18000万元,其中可抵扣进项的金额为10000万元,不可抵扣的金额为8000万元。
经测算,21000万元的销售额中运输费用占1100万元的运输费用,而运费中可抵扣的油料费用和修理费用占280万元,不可抵扣的费用占820万元。
企业增值税率为17%,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公司管理层认为运输费用缴17%的增值税有点亏,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想办法降低企业总税负,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筹划员老李在接受公司任务后,经过一番仔细研究,提出了一种筹划方案:企业把运输业务分开成为一个独立的运输子公司。
在分拆设立运输公司后,每年会增加人工费4万元和管理费用3万元共计7万元。
分析
筹划前:企业应纳的增值税21000×17%-10000×17%=187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870×7%+1870×3%=187(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1000-18000-187)×33%=928(万元);净利润21000-18000-187-929=1884(万元)。
筹划后分为两种情况:若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购方勿需进项抵扣,新成立运输公司每年1200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可以保持不变。
分立后的A公司销售额含税为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分立后的A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200×3%=1779(万元)。
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1779×(7%+3%)=178(万元);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200)-(18000+280×17%)-36-178-7]×33%=959(万元);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200)-(18000+7+280×17%)-36-178-959=1946(万元)。
因为分拆后的两公司净利润增加1946-1885=61(万元),此方案可行。
如果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此时对运输公司而言:购货方原来的购货成本为1200÷1.17=1026(万元),174万元的销项为对方的抵扣项。
按交易法则,企业的筹划不能使交易的对方利益受损,否则的话交易不能成立。此时的运费收入1026÷(1-7%)=1103(万元)时购货方抵扣后的成本仍为1026万元。
运输公司销售收入最大可能是每年1103万元。分立后的A公司销售额含税为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
新成立的运输公司营业收入为1103万元。分立后的A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103×3%=1777(万元)。
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1776.27×(7%+3%)=178(万元);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33%=928(万元);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928=1885(万元)。
因为公司净利润较分立前增加1885-1885=0(万元),此方案不具有实用价值。
下面是公司分立前后的一组数据:分立前,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87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87万元,所得税为928万元,税负小计2985万元,税后净利1885万元。
当购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743万元,营业税36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78万元,所得税为959万元,税负小计2916万元,税后净利1946万元。
当购方为一般纳税人时,A公司和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743万元,营业税33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77万元,所得税为930万元,税负小计2883万元,税后净利1885万元。
当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分立收益61万元,为一般纳税人时收益0万元。
点评:
从以上数据中可观察出如下几点:
1、筹划方案不是仅仅针对一种税进行筹划,而是针对涉及的所有税种进行筹划,要计算所有的税种和。目前有些筹划案例仅仅针对一种税进行筹划,比较单一税种节约金额进行决策是不科学的。
上例**公司分立后购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各税小计为2883万元,比分立前少102万元,但此方案并不具有实用价值。
2、上例A公司考虑分立公司的费用后,公司分立后要产生7万元费用,若公司分立所产生的费用大于或等于节约额,从而使税后净利无增加额。
此方案亦不可行。
3、A公司在销售时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中要注明运费由运输公司自己收取,开给购货方的发票是运输公司的票据。否则的话运费计入销售额中计税则得不偿失。
4、对同一公司进行筹划时,因为考虑购货方的纳税身份问题,可能会对税收筹划方案采纳与否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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