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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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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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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通过该条规定,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考虑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房的实际情况适当多分房产份额。

    与此相反,只有婚后一方父母支付全款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种情况所取得的房产,在离婚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

    注:该观点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在北京各级法院适用,北京之外的法院是否适用要根据当地的高院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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