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的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的一名菜贩杨传有被罚款五万一千元一则新闻,社会大众持有争议,因其所卖长豆角的农药残留量超标,除罚款五万元外,还没收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百二十元。
河南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整改。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这一罚款数额并不出格。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即《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零一八年的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的一名菜贩杨传有被罚款五万一千元一则新闻,社会大众持有争议,因其所卖长豆角的农药残留量超标,除罚款五万元外,还没收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百二十元。河南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整改。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这一罚款数额并不出格。《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食品安全法》严禁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上述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您好,我是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我仔细看了您的问题,如果您能够证明您对食品的安全标准不明知的话,可以不承担责任。希望我的回复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建议您提前做好相关证据的搜集,便于律师介入帮您维权。我们团队在此类诉讼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与我联系,我们就具体的细节再进行沟通,我会尽最大努力帮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给您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案。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与经办人员沟通相关情况,争取从轻处罚或申请行政复议。
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由工商部门、食品监督部门处理。
服务类别:其他服务名称:果蔬农药残留检测和超标处罚方案受理机构:东莞市政府农业办公室受理窗口:协办机构:服务描述:根据(东农〔2003〕50号)《关于加快果蔬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的通知和农业部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为有效防止有害有毒物质超标的果蔬产品进入市场,切实保障市民吃上“安全菜”、“安全果”,制定了虎门镇果蔬农药残留检测和超标
蔬菜抽检不合格处罚标准:1.当事人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可免予处罚,但需没收同批次的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蔬菜。2.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除没收同批次的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蔬菜,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强奸未遂减轻处罚案例案情介绍:王某(男,1988年出生)于2006年9月11日19时许,酒后至某村8组144号出租房外,见柏某(女,20岁)一人在屋内,即闯入屋内将门反锁。王某趁酒劲将柏某衣服扒了,采用嘴咬、凳砸等手段,欲对柏某实施强奸。因柏某奋力反抗而未遂。2006年9月13日公安局对王某因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9月26日经法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2006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
《食品安全法》严禁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上述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
我们研究了近百起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在这些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追责建议的很多,但是明确提出涉事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不予处罚的案例极为少见,但是下面两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认定涉事单位切实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对其不予处罚,成为“尽职免责”的典型案例。在这两则案例中,调查组为何建议对涉事单位“不予处罚”,我们进行了分析研究,虽然两则案例均为工程建设领域的生产安全
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1.对当事人能提供车辆来源证明(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符合国家标准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制作简易处罚决定书,处50元罚款。拒绝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2.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扣12分,罚款200元。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对驾驶人员处以拘留。3.当事人有拒绝、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及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涉嫌
1.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0元以下罚款。2.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如果你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你好,可以要求政府补偿的
《食品安全法》严禁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上述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如果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驾驶这种电动车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进行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如果不是的,则罚款50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