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保险公司破产是怎样规定的
1、保险公司是否会破产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倒闭破产的可能性极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合并、分立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所以,只要你持有的保单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你的权益一定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会因保险公司的破产或被撤消而失效。
2、对保险公司破产的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务属于金融业务的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宣告保险公司破产,应当经多方考虑,而不能单纯依据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这一个现象。
人民法院宣告保险公司破产的,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没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宣告保险公司破产。
对于破产组织清算组,在法律的监督之下进行清算工作,既符合国际上公司破产的共同规则,也能够保证破产公司的财产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破产企业的正当权益。
公司法第八章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作了原则规定,即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还债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对于已届清偿期限的债务,经债权人请求而因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致客观上不能支付。
保险公司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对接管终止及宣告保险公司破产
保险公司接管的终止。保险公司接管期限届满,接管组织认为通过采取接管措施,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确已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的,可以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终止接管的申请。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复核和审查,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考核后,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纠正其违法行为,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隐患已消除,已经恢复了正常的经营能力的,应当作出终止接管的决定,解散并撤出接管组织,终止对保险公司的接管,由保险公司自己负责其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保险公司的破产。接管期限届满,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保险公司的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的保险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的保险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的保险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3)破产的保险公司所欠税款;
(4)清偿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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