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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与法——孤寡老人的生活谁有义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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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与法——孤寡老人的生活谁有义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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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1条、第36条及《继承法》第31跳的规定,城市的老人,如果是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扶养能力的,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给与救济。

农村的老人,如果属于以上情况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吃、保穿、保住、报医、保葬的“五保”费用。

此外,孤寡老人也可以和他人或者有关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遗产死后赠予扶养人,将自己死后的遗产赠与扶养人,由受遗赠人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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