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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跟病假工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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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跟病假工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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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不同

1、病假:生理性质。即员工因身体原因不适医生建议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时间。

2、医疗期:法律性质。即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保护期。——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

 

二、期限不同

1、病假:没有期限限制。主要是医生结合员工身体状况给予休假建议的期限。

2、医疗期(全国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一个周期内累计计算,周期可以循环计算(劳部发〔1995〕236号第1条)

 

注意:为什么有括号注明是全国标配规定?因为有些地方有地方性规定,此时劳动合同履行地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的医疗期规定。

比如上海的累计计算。

 

三、计算标准不同

1、病假: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即自然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2条

2、医疗期(全国规定):参考病假天数计算,即按照自然日计算,一般“月”是30天;但是病假工资计算的天数不是自然日,因为休息日本身是不计薪的。

比如医生开具建议休息1周的病假单(假设周一到周日7天),单位只需要支付5天的工资即可,即周一到周五。周六周日两天无需支付病假工资。

 

注意:上海地区: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具体是指工作日病假天数的累计,满20.83天为1个月,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对于整月请假的,则按一个月计算。——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三条

 

四、保护力度不同

1、病假:医疗期满后的病假,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前置条件: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医疗期:医疗期内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和41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42条

 

注意:医疗期满后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员工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在形式这项权利的时候务必注意前提条件要形式充分。

上海这边的裁判案例一般是: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员工医疗期满后的工作安排员工继续休病假无法接受或者拒绝沟通的,支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属于合法解除。

所以大家务必注意前置的通知和协商程序,有些地区对鉴定程序也有要求;这里有几个案例,分享给大家,有兴趣可以去阅读一下。

(     (2019)沪01民终12688号、(2019)沪01民终12662号、(2019)沪01民终14172号、(2019)沪01民终6492号、(2019)沪01民终6125号)

 

五、待遇不同

1、病假:超过医疗期的病假,是否支付及支付标准没有明文规定,主要依据当地规定,若没有当地规定,主要依据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若仍然没有,则依据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协商。

2、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各地比较统一,都是应当支付相应待遇。只是待遇支付标准各地规定不一致。具体参考各地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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