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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电话录音是否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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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电话录音是否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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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电话录音算证据。双方电话、当面沟通过程中,当事人的录音,通常能作为证据。在他人隐私场所如住所,以窃听非法方式录下的,该录音不能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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