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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担保与最高额担保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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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担保与最高额担保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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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担保与最高额担保的区别 最近有人问我,为什么我给他人担保就签一次字,为什么会对他在银行的多笔借款(贷款)都承担担保责任呢?这就涉及普通担保与最高额担保的问题(本文仅以保证为例进行解释)。普通担保与最高额担保是区别(人保叫保证)如下:

1、最高额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而在普通保证的情况下,必须先有债权然后设定保证,而最高额保证不以债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2、普通保证只能担保一笔贷款,而最高额保证可以同时担保多笔贷款。

3、普通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的规定,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只有到了决算期才能确定保证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一般来说,如果是最高额保证,在保证合同中会有“最高额保证”的字眼。

4、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作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连续性,不能对不具有连续性的债务设定最高额保证。普通保证担保的债务是一项保证对应一笔特定债务,不具有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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