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它依据人民法院组织系统来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管辖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这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又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主要是: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属于此类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最高一级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它只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并对行政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怎么定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海关处理的案件、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定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所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关于实现异地管辖的程序,《规定》指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规定》对三类案件,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有管辖规定条文: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案件和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知识产权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案件和按规定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等纠纷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为300万元(含300万)以上不满1亿元的案件和
公民要提起行政诉讼,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起诉状,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等,写明所指控的根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用权力等)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然后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规定有哪些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所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关于实现异地管辖的程序,《规定》指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规定》对三类案件,上级法院可
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含义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也是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和对海关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特点与其他种类案件不同,这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解释是前者主要针对不同等级的法院的管辖作出明确的说明,后者是对于一些不动产特殊案件作出的专属管辖。比如说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是普通的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重大的社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
一、行政诉讼法院管辖是怎样的(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级别管辖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级别管辖范围是什么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
仲裁保全级别管辖规定 一、仲裁保全级别管辖规定 关于国内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级别管辖,《执行规定》已作了明确规定。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由作出该裁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关于国内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地域管辖,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被申请人住所
(一)高级人民法院1.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国内民事案件;2.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1.济南、青岛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70万元以上至3000万
一、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
一.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怎样的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