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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给立案去哪投诉的,是怎样回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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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给立案去哪投诉的,是怎样回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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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对方出具不立案的裁定,对裁定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察申请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六)规定了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据此,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督请求,由监察部门协调处理,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根据该规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违法“不立不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监督立案请求。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恳请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以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恳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督促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立案。

上述是法院不给立案去哪投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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