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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打了一次算不算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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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打了一次算不算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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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6月原告李女与被告耿某峰自愿在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2016年8月16日,原告李某以被告耿某峰经常对其实施家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物质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耿某峰抗辩称,其愿意离婚,但其不构成家庭暴力,因为夫妻之间普通争吵和拉扯不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及具有相当的强烈程度,偶尔一两次冲突不构成家庭暴力。

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2月17日,为原被告婚生女抚养问题,原告与其父母一同前往被告住处找被告,被告打伤了原告的父亲,经鉴定为轻伤二。

经派出所调解,被告赔偿其岳父10万元。法院二审另外查明:2015年5月9日,原告李某孕期第3个月左右,原告李某与被告耿某峰在家中发生口角,被告耿某峰殴打李某,致李某下嘴唇破皮,左大腿内侧淤青,右手前臂外侧淤青,李某报警后去医院就诊。

法院判决: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离婚和抚养权的诉求,但驳回了暴力赔偿的请求。二审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重庆市中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离婚和抚养权的判决,撤销了第3项判决,认定被告耿某峰家庭暴力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5000元。

案件焦点:对于不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严重性的侵害家庭成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

离婚律师解析:

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被告对其岳父的家庭暴力行为,因为双方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综合暴力行为的起因、发生地点等,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但2015年5月9日,被告在家中对原告实施的殴打行为,导致原告下嘴唇破皮,左大腿内侧淤青,右手前臂外侧淤青,事发时,原告处于孕期第3个月,可以认定为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

虽然被告提出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一两次冲突不构成家庭暴力的辩解意见,但实际上家庭暴力分为暴力方式和非暴力方式,谩骂、恐吓等非暴力方式需要具备反复性、持续性的构成要件,而殴打、捆绑等暴力方式,因其对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伤害较重,故反复性、长期性并非其构成要件,即使只有一次殴打的暴力行为,仍可构成家庭暴力,故被告的辩解意见不成立。

关于家庭暴力应当具有相当强烈程度的辩解意见,家庭暴力的损害后果并不以受害人构成轻伤或者重伤为构成要件,如果受害人构成轻伤或重伤,则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只要因殴打行为造成受害者存在伤情,即使构成轻微伤仍然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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