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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和不动产权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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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和不动产权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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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国自 2015 年 3 月1 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将逐步停止发放,以前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新的不动产权证和以往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着较大差异。

(1)性质不一样:不动产权证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合二为一,房产证又叫房屋所有权证,它是购房者拥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的证明,但其只是房屋的权属证明,未涉及土地使用权。

(2)防辐射标签:房产证没有防辐射标签,不动产证有防辐射标签。

(3)内容不一样:房产证外页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内页内容包括房屋产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而不动产权证的外页是中华人民类和国不动产权证,内页规定了权利人、共有情况、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权利其他状况等。

(4)发证机关不一样:房产证的发证机关是市(县)房地产管主局(房产管理局)或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

例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5)版本不一样:房产证只有一个版本,而不动产权证有“单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动产权利,而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 6)费用不一样:办理房产证时,要按照土地面积、房产面积分别进行两次测绘、缴纳两次测绘费用,缴纳两份制证成本费。

不动权证测绘只要一次就行,制证的成本费也就收一次。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使用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具体样式、内容及使用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的内容。

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登记簿的样式,对现有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采用菜单式组合、固定电子表格等方式制作登记簿。

采用纸质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统一登记的模式,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制作登记簿。

(三)《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一种权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

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

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四)内蒙古、西藏、新疆等部分地方需要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上使用或者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的,必须与统一的证书和证明样式、内容保持一致,报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各地可参照使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样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对登记申请审批表进行适当调整,自行印制使用。

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所需的受理、调查、公告、登记、查询文书等书表卡册,可以按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和印制。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管理

(一)纸质介质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可以经授权办理具体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但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能。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尽快刻制并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章为圆形,印章大小按照国家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确定。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后,才能停止使用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林权登记表册、草原登记表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

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草原使用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居民海岛使用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有关书表卡册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在《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出台施行以前,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现有的模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登记必备的申请材料。

在《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施行以后,按照新的规定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各地要确保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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