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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标会”有风险,非法集资陷阱要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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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标会”有风险,非法集资陷阱要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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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有一种会,不是同乡会、同学会而是“民间资金互助会”。

什么是“民间资金互助会”?俗称“标会”、“做会”,是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的形式,作为民间常见的一种信用融资活动,具有赚取利息与筹集资金的双重功能,通常依赖亲情、友情、乡情寻找会员,主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无相应法律保障。

现实中,一旦资金链断裂,导致“倒会”,不仅会头要承担刑事责任,参加标会的人员也会血本无归。

 

【典型案例】

近日,石狮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卢某业与卢某次(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卢某业伙同卢某次违反国家规定,在位于石狮市锦尚镇的家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组织群众参与“标会”,非法吸收杨某等56名群众“入会款”共计396万余元。

其中,卢某次是标会会头,卢某业协助卢某次收取部分会款。2018年6月,该“标会”倒闭,造成入会群众损失2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业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标会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达人民币39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犯罪数额巨大。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一、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如果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罪应当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等四个特性: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列举了以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行为: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定罪。

 

二、民间借贷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1.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2.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

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3.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

按照2020年最高法颁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民间借贷保护利率划定了全新的“司法保护区”和“无效区”,即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利率将被认定为无效,对于超付利息,借款人将有权请求出借人予以返还或者用于冲抵合法有效的剩余本息。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1号)

4.《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陈律师说法】

参加民间标会的行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标会而引起的民事借贷纠纷,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会头的刑事责任,但由于资金链断裂、个人挥霍等种种原因导致会头资产所剩无几,法院判决后执行难度大。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遇到上文中提到的11种形式融资时,切勿贪图高额利息,要慎重考虑融资风险,避免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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