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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办案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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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办案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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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负责办理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发生在道路以外(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与机动车有关的刑事案件,如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案件,则由公安机关刑侦、治安部门负责办理。

显然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事故发生空间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既关系何种罪名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公安机关内部的管辖分工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如当事人未涉嫌犯罪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参照处理,当然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也有权处理,即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对未构成刑事案件的道路外交通事故,均有管辖权。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道路外车辆事故过程中,如发现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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