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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资专题二 长期请病假职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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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资专题二 长期请病假职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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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讲第二个专题,问题比较简单,但是今天我争取把所有问题都能提到并尽量提出解决方案,这期我们来讲长期请病假职工的处理方法。

所谓的长期泡病号,指的是长期请假并且不上班,并且单位也不敢轻易解除其劳动合同。对于这样的问题如何处理,这里结合我的实践经验,给予自己的思考。

第一,我们需要明确,企业如何确定职工生病,或者说生病这件事情如何通过证据确认。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这个文件其实说的已经比较明确了,虽然文件已经过去了二十余年,但是依然没有被废止,说明确认职工休假的方法就是通过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确认,医院可以是企业内部的医院,也可以是企业指定的医院,举例说明,笔者是河北邯郸人,我们邯郸有个大企业是邯钢,那么如果邯钢职工生病了,确认其是否生病,就可以根据邯钢医院对职工开出的诊断证明来确认;

但是大部分情况企业是没有其内部医院或者关联医院的,这个就可以通过指定某个医院来确认,举例说明,本市内的相对比较权威的三级甲等医院来确认,这样就比较有说服力,将来如果出现问题不会产生争议。

我们这里明确了请假制度的基本前提,确认是否生病。那么接下来我们就需要解决第二个问题了,那就是否准假,准假多久?

第二、是否准假、准假多久的问题。

如果职工确实生病了,是应当准假的,而且应当根据具

体情况确认一定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该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给出了比较完备的期限说明。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对于第三条的规定医疗期的长短还是容易理解的,那么第四条累计计算如何理解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20年1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1日至7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第三、如果因为医疗期满无法治愈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呢?如果解除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来看《劳动合同法》有关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这是存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条清晰说明了这个问题,并且劳动合同法与原来的医疗期相关规定有着比较明确的衔接,比如职工医疗期为三个月,累计休息满了之后仍然无法上班,此外单位也给他安排了相对劳动量较轻的岗位,这个时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个时候解除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当然了这种无过失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是必须是要求职工确实是因疾病原因无法上班也无法从事工作。

如果职工旷工不能上班就另当别论了。

第三、如果职工病号痊愈已经达到可以上班的条件,仍然拒绝

上班导致旷工,这个时候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推荐大家看一期经典的《今日说法》栏目“被开除的癌症患者”,

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大学女教师在治疗癌症期间,被学校开除的典型案例,在这个案例当中,女教师存在明确的疾病,并且正在治疗期间,并未超过医疗期,但是依然被学校开除,《今日说法》一经播出,该学校就受到了全国声讨,学校的做法显然是有违劳动合同法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医疗期间职工的保护相对比较到位。

如果职工已经痊愈可以返回工作岗位上班,仍然推脱病情而不去上班,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以旷工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我们做一个案例假设,比如说李某因为气管炎请病假了,并且在治疗期内基本恢复了健康,已经满足了返回岗位上班的条件(病例、诊断证明显示病情痊愈),但是在单位反复催告的情况下始终未能回到岗位。

(这个时候单位催告的程序应当是完善的,并且是证据基本得到固定。)单位就可以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当然前提是单位向职工要求返回工作岗位,而且职工已经痊愈,但是职工仍然无法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就另当别论了。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经济补偿金,当然了对于职工保护比较完善的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中,应当完善相应的证据材料。

这就是我给大家带来的企业劳资专题,问题职工制长期病假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一期我们会继续给读者朋友带来认真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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