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哪个机关执行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应属于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和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应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阶段是什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监视居住一样都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适用。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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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2、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由哪个部门执行
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哪些执行1、犯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
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哪个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二、监视居住的对象有哪些(一)监视居住的概念和适用对象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适用监视居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检察机关应当指定除场所、专门办案场所之外的场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要便于监视、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并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1、指定临时监视居住场所。应考虑比较僻静的能够保证办案安全的居所等,消除居所内和周边一切安全隐患。2、建立固定监视居住场所。积极协同同级公安机关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建造符合职务犯罪侦查需要、由检察机关专用或保证检察机关使用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并配备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法律分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说是监视居住中的特殊情况,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日后若是被判刑的话,那么之前被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
一、管制由哪个机关执行 对于管制的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来进行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因此管制的执行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进行管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管制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不适用普通监视居住的,是可以指定居住监视居住的,并且监视居住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你好,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分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和无固定住处的在指定居所执行两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确保不随意“决定”、不胡乱 “执行”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的区别,从表面上看,新刑诉法是将指定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的一种特殊类型加以规定的,但与现行的监视居住无论是在适用条件、适用内容还是在法律后果上都不相同。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
在我国公安、检察院、法院各自行使权力,能够更好地配合。一般的刑事案件都会由三个机关经手,然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各自的职权。但是不同于一般的刑罚死刑有相应的执行机关。那么死刑由哪个机关执行呢?下面王学强律师给大家说一说: 一、死刑由哪个机关执行 从程序上说,死刑的执行机关是作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 从具体执行上说,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可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的,可交付公安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有: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见家人吗 可以见面,但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而且不能离开监视居住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
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在适用的对象方面,指定监视居住只能适用于新刑诉法第73条规定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类型的案件,即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针对重罪的特别措施,从而不同于可普遍适用于轻罪的现行监视居住措施,包括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在适用的诉讼阶段上,指定监视居住在适用上具有集中性,仅限于侦查阶段,是一种带有侦查性质的措施。在适用标准和目的上,指定监视居住以可能妨碍侦查
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哪些意思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和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应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一、劳动教养由哪个机关执行?在我国,目前承担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劳改机关有五种:1、监狱。即实行最严格管理,关押改造不宜从事监外活动的重大刑事犯的劳改场所。2、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即监管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刑事犯的劳改场所。主要收押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罪犯。3、少年犯管教所。即监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罪犯的劳改场所。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对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