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条I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第1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
第106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变电所和配电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一般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方式。
第212条6千伏或10千伏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
一、 事故时需要切断电源;需要带负荷切换电源;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出线回路较多。第213条从总降压变电所或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配电所配电时,该配电所的进线侧一般装设隔离开关。
第214条变电所、配电所的6千伏或10千伏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第215条6千伏或10千伏母线的分段处:,一般装设隔离开关,但由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事故时需要切换电源;
需要带负荷操作;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出线回路较多。第216条6千伏或10千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有反馈可能的出线回路或架空出线回路中,宜装设线路隔离开关。
第2l7条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一般合用一组隔离开关。变电所、配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回路中,一般不装设隔离开关。
第218条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千伏)的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自动开关:需要自动切换电源;
配电方式为变压器-母干线,且继电保护有要求或需要带负荷操作。第2l9条变电所、配电所的操作电源一般采用文流电源或电容储能整流电源。
当采用交流整流方式向断路器的直流电动操作机构合闸线圈供电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否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2110条配电所的所用电源一般引自就近的380220伏配电变压器,不另设所用变压器。第21ll条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车间成变电所,当一台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用电,该容量可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
第2112条变电所中单台配电变压器(低压为04千伏)的容量,不宜大于1000千伏安。当用电设备的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第二节所址选择第221条配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接近电源侧;尽量不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五、 尽量不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设在污源的下风侧。第222条变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并宜符合下列要求:进、出线方便,接近电源侧;
运输方便。第223条配电所和室内变电所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第224条露天或半露天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的建筑物旁;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第三节变电所的型式与布置第231条本节适用于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装有可燃性油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第232条周围环境正常的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
注:环境正常系统指无爆炸和火灾危险、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尘埃和灰尘少的场所。第233条室内变电所一般采用附设变电所,当负荷小而分散时,宜采用独立变电所;
在负荷大的多跨厂房内,可采用车间内变电所。第234条杆上变压器台,一般适用于居民区或负荷较小的场所。第235条高压开关柜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室内。
当局压开关柜数量较少时,也可和低压配电屏装设在同一房间内。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为单列布置时,两者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
第236条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应留有适当数量开关柜的备用位置。第237条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有单独的值班室;当有低压配电装置室时,值班室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
高压配电装置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走廊相通。第238条配电所的辅助生产建筑物,应根据生产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确定。第239条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
不应小于表239所列数值。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表239第23l0条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固定围栏。
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米。变压器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小于03米。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第23,ll条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以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米,当小于10米时应设置防火墙。
第2312条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板或隔墙。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
第四节对建筑的要求
(1)防火第241条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42条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60公斤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第243条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不应设在
三、 四级耐火等级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生产厂房内;如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时,厂房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第24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它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第245条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第246条建筑物外墙距离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外廊5米以内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米及外廊两侧加3米(变压器油量在1000公斤以下时,两侧各为15米)的外间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第247条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第24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内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列安全处所的设施: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它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第249条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应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第2410条露天或少霜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公斤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通风第2411条变压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大于十45,进风和排风的温度差不宜大于15。
第2412条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变压器的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第2413条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第2414条配电装置室一般采用自然通风。()其它第2415条变压器室内不应通过与变压器室无关的管道和明敷线路。第2416条变压器室的门应向外开。
第2417条高低压配电装置室宜设不能开启的采光。窗。如设可开启的窗,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第2418条变电所、配电所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第三章电力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要求第311条本章适用于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的设计。第312条电容器装置载流部分(开关设备、导体等)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值的13倍。
第313条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设备。使电容器组两端的电压从峰值(根号2倍额定电压)降至75伏所需时间,对低压电容器最长为1分钟;
对高压电容器最长为5分钟。第314条电容器室内应有温度计。温度计一般装设在8近电容器组、通风条件较差,且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二节电气接线第321条电容器组与放电设备应直接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设备或熔断器,但低压电容器组和放电设备之间可设自动接通的接点。
第322条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但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用的电容器组,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不另设放电设备。
第323条在三相系统中,宜将电容器接成三角形接线;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额定电压时,可将电容器接成星形接线,且三相电容器组的线电压不应低于电力网的额定电压。
第三节电力电容器的布置第331条室内高压电容器组一般装设在单独的房间内,但数量较少时,可装设在高压配电装置室。低压电容器组一般装设在环境正常的车间或低压配电装置室内。
第332条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额定电压相同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额定电压时,应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额定电压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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