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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台湾起诉离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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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台湾起诉离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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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陆台湾起诉离婚的程序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居住达一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的离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1、到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2、定期开庭。

  3、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4、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

  6、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7、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8、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9、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二、起诉离婚的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

  (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六)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七)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三、法律依据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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