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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要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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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要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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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外资企业,该公司于2016年6月租用经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的国资公司标准厂房。该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经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核准。

2017年5月,公司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2017年2月,该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并于2019年6月取得《A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该公司2016年开始新建建设项目,于2019年进行项目技改扩建。企业处于正常生产中。

2020年12月,该公司被连续举报。2021年2月7日,嘉兴市和平湖市两级应急管理局联合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当天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并以该公司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为由立案,后移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2021年2月22日,该公司委托本人作为该行政处罚案件专项事务代理人,参与该公司接受查处的相关法律事务。受托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认真梳理该公司的设立批准文件、项目立项批件、环评报告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台账等文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案件研究和分析之后,确认该公司存在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法定义务的事实,并建议公司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排出《整改计划表》报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

同时,代理律师通过视频会议向该公司亚洲区总裁讲解了中国关于“三同时”的法律规定,未尽“三同时”责任的法律后果,消除了企业对责令改正就是关停企业生产的误解。

最终公司也接受了代理人的意见。

2021年7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鉴于该公司积极落实整改,作出责令期限改正,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公司接受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法律问题及法理分析

1、建设项目的范围: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根据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A公司作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外资企业,其新建、技改扩建建设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定义务,未尽法定义务,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A公司在行政机关查处期间,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责任,并列出企业整改计划报主管部门和行政处罚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对该公司依法从轻处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既体现了违法必究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处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该公司表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

律师感言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主动协助公司向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提供证据,配合调查。代理律师同时建议该公司寻求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也给予公司合规意见。

现在,公司“三同时”责任正在有序、合规进行中。公司并表示加大在平湖的投资,且正在洽谈中。这样的行政处罚,企业能够接受。

这样的行政指导,企业得到帮助。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让企业合规经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过程更是行政指导和法治宣传的过程,这样的过程和经历,让企业和外商体会到了平湖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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