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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不予办理退休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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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不予办理退休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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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原劳动部劳部法(1993)120号《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和原江西省劳动厅赣劳计[1998]53 号《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告市人社局具有对辖区内的职工申请提前退休进行行政审批的法定职责。

不予办理退休行政复议根据原劳动部劳部法(1993)120号《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发明电(1998)5号《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江西省劳动厅赣劳安[1994]25号《关于颁发〈提前退休工种审批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劳计[1998]28号《关于严格职工退休审批管理的通知》和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养(200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现在仍在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擅自扩大企业现有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企业新增提前退休工种必须报江西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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