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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保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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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保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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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

相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比如限期改正、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加收滞纳金、对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等等。

因此,用人单位不缴、少缴社保一事,并非劳动仲裁委管辖范畴,而是需要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直接由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法律条文《社会保险法》第60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82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84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86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6条  用人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文章来自于网络,如有侵权可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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