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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倒卖香烟引起的的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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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倒卖香烟引起的的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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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年初,被告人牛X在平顶山市汝州市及河南省洛阳市等地收购香烟,经过烫码、分类、封箱、打包。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牛X通过XX公司将收购的香烟发往浙江、杭州等地时,途径安徽界首时被查获。

经价格认定,被查获的香烟价值501780元。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牛X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牛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告人牛X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建议是三至四年,法院最终判处牛X有期徒刑三年。

烟草是国家管制的产品,必须要有经营许可证,否则非法贩卖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明知是非法的烟草而给予运输收取费用的行为,比如汽车司机、快递员等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至于有经营许可证,但超范围、地域经营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一个批复。最高院关于李XX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XX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被告人李XX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但实际上,一些倒卖烟草的人为了规避这一非法行为,就办理经营许可证从事倒卖烟草的行为。因此,现在对该行为是否构罪,一些地方也是持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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