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前财产保全怎样申请
作为民事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可能因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一、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2、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但尚不能申请执行期间,可能因义务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请求保全的财产是义务人的财产或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应交付的标的物。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该院对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具有管辖权;
6、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原件交法院核对)及生效证明;
3、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同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4、有效的担保材料。
三、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80%的坐落于本市的房地产或者沪牌机动车作为担保物。
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3、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人不能为本案当事人,且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二倍,提供担保时的企业净资产数额不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所涉财产价值。
担保人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
4、当事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材料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
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申请财产保全之后,人民法院就会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这样就可以避免恶意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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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
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哪些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装潢诉讼案件原告方通常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以达到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在装潢诉讼案件中一般都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前财产保全时间为15天,不能延长,15天内不起诉的,法院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
诉中财产保全的期限是一年到三年。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网络执行查控的规定是,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
在民事执行中,对应当进行处分的已保全财产,法院可以进行拍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强制执行前可以诉前财产保全吗申请强制执行前,是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的,申请人应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
强制执行是要对方有钱或者财产才可以执行的,对方都没有财产,你的钱怎么能要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由利害关系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于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
申请强制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
可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看看能否在30天内调解解决。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保全后的30天之内起诉。如果不起诉,法院就会解除查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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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你没有财产,也不会保全成功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
步骤1: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最后是败诉方,由于其申请
所有权的转移不同、执行方式不同、对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立案之前,为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的财产保全处理,执行冻结是发生在法院判判决之后,对被告的账户进行查封、冻结的一种执行方式。
诉前财产保全最长期限是30天。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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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如果在申请保全后一个月内不起诉会自动解封,但如果原告起诉了,就只有等官司慢慢打,到判决生效甚至到执行之后才会解封。期间,如果保全的是公司银行账户,公司着急用资金,可以提供其他财产作反担保,申请保全置换,如不动产的房子等,不过考虑到执行的难易,原告有可能不同意保全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