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赔偿是单一的,不是双向的,只规定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具有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具有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款第(二)项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中,无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具有过错,都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其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也体现了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意义。
机动车的危险性远远大于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体现了优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未授予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张其损失赔偿的权利,非机动车驾驶人对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1年1月18日7时10分,杜某太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齐河县开发区李官社区北侧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口转弯时,与沿晏黄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鹏驾驶的鲁AR6RXX号小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太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鹏负次要责任。案涉李某鹏驾驶鲁AR6R19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
事故发生后,李某鹏向某保险公司提起索赔申请,经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确定鲁AR6RXX号车辆损失为32500元,某保险公司已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
某保险公司认为其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杜某太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向其赔偿鲁AR6RXX号的车辆损失理赔款22750元,某保险公司与杜某太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起诉要求杜某太赔偿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22750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以非机动车驾驶员向机动车一方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杜某太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对杜某太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该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我国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厘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各方责任。现有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行人或非机动车需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很多情况下,行人或非机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有时候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甚至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如果机动车一方存在财产及人身损失,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该按照责任比例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务领域观点不一,分歧很大。
笔者通过分析不同的裁判观点,认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不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更加符合我国的社会实际及司法实践。
(一)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
第一、机动车一方“优者风险自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规定了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需承担责任,且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中,无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具有过错,都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七十六条中关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也体现了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的十分笼统,未对两者的责任予以划分。在实务中,从上述规定衍生出优先保护弱者以及机动车一方“优者风险自担”的裁判观点,并被大量司法文书所引用。
该观点具有一定的价值基础,因为机动车的危险性远远大于非机动车、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处于强势的地位,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处于弱势的地位,赋予机动车更多的责任能够平衡两者的强弱地位。
第二、依据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该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只要存在过错就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虽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具有赔偿责任,但也未明确排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需要为自身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若免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不但有违公平原则,也会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随意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交通秩序的混乱。
(二)机动车一方“优者风险自担”更加符合我国的社会实际及司法实践
首先,出于优先保护人身权的需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财产和人身的双重损害,并且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往往是受到人身损害的一方。
在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下,若按照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则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可能最终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尚不够支付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势必造成人身损失与财产损失的价值等同,这与生命健康无价的法律价值理念相悖,也不能让受到人身伤害的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获得充分救济,最终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和社会效果的缺失。
所以依照优先保护人身权的原则,当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本身因交通事故而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不能再赋予其向他人赔偿的义务。
其次,出于平衡侵权人及受害人的各方利益。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存在强弱关系,高速运行的机动车具有较强的危险性,非机动车、行人所遭受人身危险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机动车一方,因此非机动车、行人往往处于弱势的位置。
同时,交通事故也具有多样性,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也可能承担主要的事故责任,若按责任比例确定赔偿份额,赔偿数额可能十分巨大,足以导致赔偿义务人倾家荡产。
况且,机动车一方几乎都有车辆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赋予行人及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赔偿责任并不会严重影响机动车一方最终的权利救济。
综合以上方面考虑,机动车一方在损失大小及权利救济等方面相较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优势明显,非机动车及行人处于弱势的地位,从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考虑,不应该再赋予行人及非机动车一方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再次,让非机动车及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及《民法典》对行人及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没有规定。
并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尚且需要赔偿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损失,该条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的立法目的。
按照以上逻辑,《道路交通安全法》倾向于保护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弱势地位,则即便在行人及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求非机动车及行人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又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两条规定对行人及非机动车是否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尚不明确。
在适用法律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民法典》属于一般法,根据优先适用特别法的原则,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优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未授予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张其损失赔偿的权利,所以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索赔缺乏法律依据,原则上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现实生活中的交通事故多种多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充分衡量受害人与侵权人的利益,在充分保护人身权的基础上,灵活适用“优者风险自担”原则,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价值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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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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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无谅解书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如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可能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多少视案情而定。犯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承担50%。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之后进行理算,以最后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向车主的指定帐户划拨赔款。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闯红灯撞机动车的责任,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在对方获得赔偿的同时就应出具相应的谅解书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
1、伤者先进行治疗,保留治疗的费用票据及相关病历材料。2、出院后到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等,一般在出院三个月后鉴定,具体以法医确定时间为准。3、司法鉴定报告出来后,可依据上述鉴定内容确定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赡养费,再加上实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如果自己不会计算,可委托专业律师计算赔偿总额。4、赔偿总额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交通事故理赔涉及的具体项目比较多,针对每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的理赔结果,大体有: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费。
保险公司赔偿的钱属于他根据保险合同该处的,你要承担的是:超过保险公司赔偿完后的 30%。结合你的问题,保险出的18000,是保险公司该出的,你不需要承担这个里面18000的30%。
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另外,交警划分的事故责任会影响到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因为赔偿责任是以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因为你提供的事故信息不是很全面,我还需要了解几个重要的信息,所以需要向你确认几个问题。需确认的问题: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在浙江 杭州发生的吗?有没有交警介入事故了?你关心责任如何划分,是不是想知道最终的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医疗费的赔偿限定在医保用药的范围内,即只要是合理必要的费用,即使是非医保用药也应当得到赔偿。
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确定:1.发生事故肇事司机离开现场,车没有动人走了可能会认定为肇事逃逸。2.发生事故后,受害人离开现场,肇事司机跟车没走则不算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