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这里所说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是指企业要提供本企业当期发生的向金融企业贷款发生利息支出的情况,应当包括银行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二、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2∶1比例(金融企业为5∶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但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内部职工以及个人股东等非关联方个人以外的其他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常见问题解答
1、问:某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借款1000万元,如果投资方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为12%,共支付一年利息120万元。
(假设该企业不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该省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10%,则税前允许扣除利息费用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2∶1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如果投资方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的情况下,只允许扣除按800万元计算的利息。同时考虑到其约定利率为12%,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0%,因而对于超过10%利率的部分也不得扣除,即只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800×10%=80万元。
2、问:某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按照章程规定投资者应于当期缴足资本,投资者已投入1200万元,尚欠800万元。
该年度企业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产生借款利息60万元,则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利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即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60×800&Pide;1000=48万元。
3、问:企业投资人王某权益性投资100万元,企业向王某借款300万元,支付一年利息50万元,假设该省金融企业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最高利率为10%,则如何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利息?
答: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相关规定计算外,还要遵循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2∶1的比例。
即税前只允许扣除:200×10%=20万元。
留置后一般有两种结果,可能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能解除留置措施。首先,留置作为一项监察调查措施,是由监察法规定的,留置区别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不同于以前纪委的调查措施。其次,公职人员被留置后,可能会面临的处理结果有:一是可能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留置对象一般都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调查结束后,一般也会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经法律程序由法院做出判决,这也是大部分留置案件最终
拘留分为三种: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1、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性强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犯罪行为继续进行,防止犯罪分子逃跑和自杀。被拘留的,不一定是罪犯。经调查确实构成犯罪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判刑后,拘留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不构成犯罪的,予以释放,不记录档案。刑事拘留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措施。2、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处罚。处罚对象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尚不构
传唤有三种:1、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依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一般根据规定视情可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行为人有违反治安行为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传唤,如果行为人拒绝传唤,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即强行带至公安机关;3、行为人有其他行政违法(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传唤,但不可强制传唤。
无效劳动合同有以下三种形式:(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风险提示】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可以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那么取保候审一年后怎样结案呢?你可以去检察院问问,应该有一份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给你的通知书虽然作用不大,但却是结案的凭据,上面会写明解除的理由,对你个人算是个交代,今后如有人或单位问起此事
传唤有三种:1、一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依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一般根据规定视情可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二是行为人有违反治安行为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传唤,如果行为人拒绝传唤,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即强行带至公安机关;3、三是行为人有其他行政违法(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传唤,但不可强制传唤。
公开招标的形式有2种,即国内、国际竞争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按劳分配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工资、奖金、津贴和劳动分红等。其中,工资是主要形式。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工资发放形式有6种,具体如下: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使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使用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属于无效合同;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也是无效合同。
法律咨询:项目的施工发包模式归纳后主要有哪三种律师回答:(1)平行发包模式,即建设单位把项目发包给一个项目总承包,然后对机电安装工程、弱电工程、装修工程等专业项目发包给机电安装工程承包商、弱点工程承包商、装修工程承包商等专业项目承包商的模式。(2)施工总承包模式,即建设单位把项目全部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商,之后由施工总承包商再把主体结构以外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工程承包商。并且分包商对总承包方负责的模式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三种基本形式。(1)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二,相关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必备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土地出让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的形式有: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法律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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