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的一天,她接到柯城某家政服务部(以下简称“家政公司”)通知,到衢州市区一客户家中打扫卫生。结果朱阿姨在客户家中踩到防盗窗上擦玻璃时,防盗窗突然松脱,她不幸从4楼坠落致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
事后,朱阿姨将家政公司和被服务的对象一并告上法庭。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家政公司赔偿朱阿姨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
6月15日,本案判决生效。她受雇打扫卫生时,不幸坠楼2016年9月3日,朱阿姨接到家政公司打来电话,称衢州市区迎和小区的客户富某家中需要家政服务,让她上门去为富某提供家政服务。
于是,朱阿姨和另一位家政服务员按要求来到富某家中打扫卫生。由于富某并不懂家政服务具体是如何开展的,因此当时并没有多管朱阿姨等人。
期间,在富某未做要求的情况下,朱阿姨脚踩到富某家窗户外的防盗窗上,开始擦窗户玻璃。 富某家的防盗窗并不牢固。
朱阿姨踩上去后,这处防盗窗突然松脱,结果她直接从4楼窗外坠落。 所幸的是,坠落过程中,朱阿姨先是摔到一楼上方,附近群众看见后赶紧拿来棉被,接住了再次落下的朱阿姨。
随后,受伤的朱阿姨被送到医院治疗。后经两家第三方鉴定中心先后两次鉴定,朱阿姨的伤情为多发肋骨骨折、胸骨柄骨折,残疾评定已构成九级残疾。
到底谁来赔,当事三方各执一词事后,朱阿姨将家政公司和被服务对象富某一并告上法庭。 在朱阿姨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请求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立案受理后,2018年5月21日,衢州市柯城法院对原告朱阿姨与被告富某、被告某家政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三方各执一词激烈辩论。 朱阿姨认为,她是受被告家政公司指派到富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家政公司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富某作为承揽人,对原告的损害负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富某认为,她只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承揽法律关系,对原告的损害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防盗窗只是为了防盗,并不是用于站人擦玻璃,原告未经专业培训站上防盗窗擦玻璃,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由自身承担责任。
家政公司则认为,其只是作为中介为原告与富某提供居间服务,原告并不是其公司员工,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是为富某提供家政劳务,而富某家中防盗窗未安装牢固亦是事故发生原因;
原告自身不注意安全防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家政公司赔偿8.6万余元
假如他是一个罪犯,因为我的回答而删除了可以作为证据的短信,那么我是否需要负责?问:“一般公安机关或者法院能调取多长时间的短信?那么我是否需要负责?
法院关于证据的认定,应该经过核实。关于该证据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还应该根据当事人是否提出鉴定申请等因素进行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
1、员工因私人事情打架斗殴,产生的损害应当由实施侵权的员工本人承担,和公司没有关系。2、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有关,那么受害人可以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要求公司给予相应补偿,也即是说可以申请工伤。
在工地上受伤,即使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只要能证明员工与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不属于工伤的,则员工可以依法要求侵权责任人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
我爸给别人家干活,干活期间从架子上摔下来了,现在还在住院,请问这种意外后面可以走医保吗
首先需要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然后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而构成工伤事故要件: 1、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 3、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4、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5、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当事人为包工头打工受伤的,一般由包工头和打工工地的建设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工头与打工仔之间为雇佣关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包工头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并无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存在过错,因此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
法律分析:家属可以探望,申请保外就医,在司法实践中,服刑人员在改造期间,患病均由监狱治疗,费用由监狱全额负担,如果附合法定条件的,可依照程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运输合同中当事人在卸货时受伤,如果属于工伤,则由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单位申报工伤;如果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
学生在学校受到同学伤害应由实施侵权的同学来赔,同学属于未成年的,其财产不足以赔偿的,其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的同学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只要没有侵犯他人隐私,不经过本人同意的录音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刚离婚只要满足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的条件就能申请公租房。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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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法规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
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摔伤,若是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算工伤,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骑车摔伤的,一般不能算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
给私人干活受伤也属于因公受伤责任原则上由雇主承担。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摔伤是一般的意外伤害,是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但是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自杀自残、工伤及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医保是不可以报销的,在新农合报销范围内,按照比例给与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法律没有规定,父亲去世服刑人员能不能回家奔丧,但是法律规定,服刑人员遇到这种情况的,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回家参加父亲的葬礼,如果监狱批准了则就可以回家奔丧;反之就不可以。【法律依据】《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签订施工合同,工人受伤并不影响赔偿,如果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雇佣关系的,由雇主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坐火车硬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