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案例:
2011年10月,原告卢某的丈夫姚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的建筑物施工时意外死亡;同年11月,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卢某、被告姚某琼(即原告家公)与用工方达成赔偿协议,用工方一次性赔偿工伤补贴费、生活补贴费、丧葬费、办理善后事宜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办理善后事宜误工补贴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6万元,原告卢某代其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被告姚某琼代其配偶在协议上签字,经原告卢某与被告姚某琼协商,同意由用工方拿现金56万元与原告卢某之弟谢某王、被告姚某健一起到当地银行数钱,并将54万元存入被告姚某健的账户内,余下现金2万元由用工方交付被告姚某健,被告姚某健遂将该银行卡及现金2万元交给被告姚某琼。
尔后,被告姚某琼在广州市已取出7万元给原告卢某的父亲谢某胜,被告姚某琼回到罗城县后,又从该银行卡中领取469940.04元,至2012年3月23日止,该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为59.96元,其中处理姚某的后事等各项合理开支共计77980元,支付原告卢某16020元。
因分割赔偿款事宜协商未果,2012年,原告遂诉至罗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偿付原告子女小虎、小嘉的抚养费及三原告应得的工伤死亡赔偿金共计438307.80元。
另查明,被告姚某健系被告姚某琼胞弟,被告姚某琼与罗某凤系姚某父母,原告小嘉、小虎系原告卢某与其丈夫姚某之子女;姚某生前与其配偶、子女、父母、祖母及胞弟共同生活;2009年9月至出事前姚某一直在广东省从事建筑业。
分歧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在向原、被告释明有关法律关系,原告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就分割赔偿金事宜达成协议:
一、被告姚某琼自愿返还原告小虎的抚养费143175元及其应得的赔偿金33334元,原告卢某应得的赔偿金33334元,共计209843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卢某及其父亲的86020元应从上述209843元中扣除,被告姚某琼实际还应支付原告卢某123823元;
二、被告姚某琼自行保管原告小嘉的抚养费143175元及其应得的赔偿金33334元,共计176509元;
三、原告卢某、小嘉、小虎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姚某的死亡赔偿款如何分割?
2、原告卢某、小嘉、小虎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偿付原告小嘉、小虎的抚养费及三原告应得的工伤死亡赔偿金共计438307.80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予以支持?
3、被告姚某健是否经原告同意把赔偿款处分给被告姚某琼,是否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工伤事故赔偿款产生于姚某死亡之后,是对未来家庭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其性质不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遗产,但具体处理可参照遗产处理的相关规定,由已故者的近亲属予以合理分割。
扣除处理姚某的后事等各项合理开支,应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故原告小嘉、小虎要求被告姚某琼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被告姚某琼与其配偶系姚某之父母,原告小嘉、小虎系姚某与原告卢某所生之子女,五人作为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没有放弃继承权,五人对死亡赔偿金享有平等的分割权,故剩余赔偿款在扣除小孩抚养费后应当平均分割。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被告姚某健经原告卢某与被告姚某琼协商同意,将赔偿款现金54万元存入其账户内,应视为被告姚某健受原告卢某与被告姚某琼的委托,代为将死者姚某的赔偿款存入其的银行卡中;其在办理完存款手续后将银行卡交付被告姚某琼时,完成了受托事项,丧失对该银行卡的控制权,并且被告姚某琼在广州市已从该银行卡中取7万元给原告卢某的父亲,原告亦承认此事,说明原告卢某已认可由被告姚某琼保管该银行卡及存入该银行卡中的赔偿款;该银行卡中的款项均系被告姚某琼取走,被告姚某健不占有该款项,因此,三原告要求被告姚某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被告姚某琼及其妻子均未满六十周岁,亦无相关证据证实两人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其要求从赔偿余款中优先扣除赡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姚某琼要求按7人平分赔偿余款,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上述法律关系后,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工伤死亡分配: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丧葬补助金主要用于死者的丧葬费用支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视为遗产性质,由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原则分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
在工亡赔偿金规定笼统,又未指明享受对象时,容易出现工亡赔偿金分配争议。鉴于丧葬费是用于工亡职工的丧葬,并且数额固定,所以,在分配工亡赔偿金之前应先将丧葬费剔除。然后,再算出各个供养亲属应得的抚恤金,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参照法定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在工亡赔偿金高于或低于实际应得工亡赔偿金的情形下,应先扣除丧葬费,然后按照依法计算的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的比例,来分割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
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
近日,“杭州保姆纵火案”的受害者家属林生斌,在微博上公布“再婚得女”的消息,引起热议。因所站角度不同,网友意见各异。众多网友在讨论该事件过程中,关注到林生斌方曾提出的1.3亿元赔偿金的问题。虽然具体数额通过和解方式敲定,因保密原因未对外公布。但是,网友们对此提出了一系列疑问:林生斌取得的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如何,是否属于先妻和两个孩子的遗产?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其父母、岳父母、内兄等近亲属是否均有
一、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案例:王某因建筑事故死亡,其妻以死亡赔偿金属夫妻的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全部占有,分家另居的王某的父母则以死亡赔偿金属儿子的遗产为由,要求按继承关系分割。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照遗产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平均分配,但是近亲属协商达成一致的,也可以按照对死者尽的义务等因素来不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来
工伤死亡认定可以通过工伤认定来确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
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给付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
工伤死亡赔偿金应该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分配,每个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同等享受分配的权利。如果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而工伤死亡待遇中还有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每个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
对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果受害人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可以分配到死亡赔偿金的,并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
因公死亡怎样赔偿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
工伤是现在社会的一种常态,其发生原因就是公司员工对于市场的竞争压力太大,不得已只能进行加班加点的工作。工伤的最严重情况就是工伤死亡,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继承怎么分配的相关内容。一、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继承怎么分配1、 工伤死亡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分配中,都是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您好,赔偿款中有一部分是给老人的赡养费,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扣除这部分费用后,由你爷爷、你奶奶、你母亲和你平均分割。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如需法律帮助可来电咨询或面谈。
在工亡赔偿金规定笼统,又未指明享受对象时,容易出现工亡赔偿金分配争议。鉴于丧葬费是用于工亡职工的丧葬,并且数额固定,所以,在分配工亡赔偿金之前应先将丧葬费剔除。然后,再算出各个供养亲属应得的抚恤金,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参照法定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 在工亡赔偿金高于或低于实际应得工亡赔偿金的情形下,应先扣除丧葬费,然后按照依法计算的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的比例,来分割供养亲
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标准 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给付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
一、兄妹可否参与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1、如果兄妹之间存在供养关系,比如妹妹受到兄长的抚养,则妹妹可以参与兄长的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但如果不是受抚养的,或者兄长还有其他的更近的亲属,例如配偶、子女等,则一般不可以分配死亡赔偿金。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
除死者生前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工亡赔偿金在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之间平均分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
工伤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我表哥今年45岁因工伤事故死亡,经与单位协商,单位一次性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生产事故死亡赔偿金共计30万元,表哥的父亲74岁已无劳动能力,表嫂43岁没有工作但身体健康,侄子21岁正上大学一年级,赔偿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因表嫂和侄子不符合规定没有抚恤金,一次性给我叔抚恤金5万元。现在我表嫂想只给我叔1万元,其余的要归她自己和侄子所有。我觉得表嫂的做法很过分,但
按照船员平均日工资和实际耽误工作的天数,确定误工赔偿费用。造成船员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额外得到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