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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水产养殖场设施用地遭遇行政处罚(一) ——是违法建设,还是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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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水产养殖场设施用地遭遇行政处罚(一) ——是违法建设,还是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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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某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其送达给某养殖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为:

你(单位)在某村未经审批占农田建设养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二、畜禽水产养殖场设施用地属于农业生产用地,不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的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但是,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因此,畜禽水产养殖场设施用地属于农业生产用地,不是建设用地,不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李品怀律师团队代理该养殖场申请听证,在听证中,代理律师阐述了前述观点,综合行政执法局采纳了代理律师的前述意见,认定该养殖场设施用地属于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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