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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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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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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为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关于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为:

(1)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是什么

1、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或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是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后者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3、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发生以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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