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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引发火灾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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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引发火灾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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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合川区一名4岁的小女孩朵朵(化名)独自在家中玩耍时,不小心用打火机点燃了自己家中的窗帘,引起火灾,火势扩大,波及到朵朵家周围的两户邻居,烧毁了两户邻居家阳台上堆放的物品以及卧室客厅的相关电器,两户邻居多次找到朵朵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但朵朵的父母认为损害并非小孩故意造成,作为父母没有义务和责任赔偿,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两户邻居分别将朵朵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最后判决朵朵父母赔偿两户邻居近10万元的财产损失。

【王春雪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朵朵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二是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之规定,此案中小女孩朵朵玩火引起火灾时年仅4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此案中小女孩朵朵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小女孩朵朵引起火灾时年仅4岁,独自在家,无成年亲属在旁监护,其监护人未尽到谨慎、合理的监护义务,不能减轻赔偿责任,故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对火灾引起的财物损失具体金额问题,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事故责任书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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