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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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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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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村委会证明有无法律效力

陈律师(西安)  18240808220

   2012年5月,王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15年两人开始分居生活。

2016年6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时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村委会证明,证明王某因向李某支付6万元彩礼导致经济困难,因此要求李某返还6万元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为短促,双方不具备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导致两人自2015年分居至今,且王某、李某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王某以给付6万元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李某返还6万元彩礼,并提交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但该村委会证明内容已超出其职责范围,因此不予认定,遂判决

1、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

2、驳回王某要求返还6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

陈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提交的村委会证明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一、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存在着彩礼习俗,支付彩礼的一方最终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彩礼后如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王某、李某已登记结婚将近3年半,现王某以给付6万元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李某返还彩礼,但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事实,因此,王某要求返还6万元彩礼的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

二、本案中王某提交了两份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农村离婚诉讼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会向法院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主要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夫妻感情状况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等。

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如何界定村委会的证明的证据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实践中,村委会可以基于工作职责出具相关证明,村委会出具这种证明的依据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村民事务组织管理活动的记载(包括各种文字记载/视频资料等),证明的内容由村委会履行职责时获知,对于此类证明可以作为书证对待。

但是对于超出村委会日常事务或职责范围所掌握情况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的证据效力不应当予以认定。

本案中,王某为了支持诉讼请求而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该证据材料已超越了村委会的法定职责范围,故该村委会证明不应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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