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性股票分红怎样处理
由于上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并将被激励对象登记为上市公司股东。由于股权激励有关安排中通常规定,在锁定期内,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并不享有有关股东的投票权,在解锁前可能享有或不享有股票的股利。
因此,这部分股票与真正意义上的普通股所享有的权利有一定的差别。关于等待期内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限制性股票按照法律形式确认为权益工具,则与权益工具相关的分配也应当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现金股利可撤销与现金股利不可撤销两类情况,对于前者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当冲减负债,因为等待期内可撤销现金股利的发放实质上减轻了公司今后回购相关股票时的支付义务;对于后者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工成本;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考虑未来解锁的可能性,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应分配的现金股利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处理;
第四种观点认为,既然限制性股票对于发行该股票的上市公司而言本质上是一项债务工具,那么所支付的现金股利就应当视同利息,确认为相关的成本费用。
既然在授予日,兼顾了法律形式和交易实质,对于限制性股票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也综合了上述几种观点,即,首先,要区分现金股利是否可撤销;其次,鉴于限制性股票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原则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现金股利可撤销与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在会计处理上有其共同点:一是都要求对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进行合理估计,并且这一估计与上述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的估计保持一致。
二是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应分配的现金股利,都视为对股东的利润分配。
现金股利可撤销与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区别主要在于:不满足解锁条件的情况下,被回购限制性股票持有者是否有权享有原在等待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有权享有现金股利的,为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否则为现金股利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
这一区别直接导致两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以下两方面差异:
一是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应分配的现金股利,如果现金股利可撤销,意味着今后在回购这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其激励对象需退还原已收到的现金股利,或者上市公司可抵减应支付的回购价款,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就未来回购义务而承担的负债随之下降,因此应当冲减相关已确认的负债金额和相应的股存股;如果现金股利不可撤销,意味着这部分应分配的现金股利将成为上市公司不可避免的人工成本,应当在分派现金股利时,将相关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二是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今后上市公司将无需回购这部分限制性股票,如果现金股利可撤销,同样意味着上市公司就未来回购义务而承担的负债随之下降。
因此,在进行利润分配会计处理的同时,还应当冲减相关已确认的负债金额和库存股。
解释7号分别现金股利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作出了会计处理规定:
1、现金股利可撤销。等待期内,上市公司在核算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时,应合理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该估计与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进行的估计应当保持一致。
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同时,按分配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库存股”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冲减相关的负债,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后续信息表明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直到解锁日预计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实际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一致。
2、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等待期内,上市公司在核算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时,应合理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该估计与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进行的估计应当保持一致。
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应付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后续信息表明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直到解锁日预计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实际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一致。
二、怎么理解限制性股票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分期解除限售要注意什么问题?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下列规定处理:
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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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条件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⑴公司当年有利润;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⑴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⑵ 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⑴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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