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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胫骨骨折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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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胫骨骨折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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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就车祸致胫骨骨折赔偿标准如下:原告提供了某市第三医院医疗费住院结算收据及医疗费门诊收据、住院费明细清单、医院门诊及住院病例、出院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支付医疗费为64912.75元。

因前期被告刘某某已经垫付8215元,因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 56697.75元。  2. 护理费11000元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某市第三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证明:原告王某住院天数为20天,住院期间确须2人24小时陪同护理,护理费200元;

出院后仍需要护理。原告提供护工雇佣合同证实护工刘某某的护理费用为3000元/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刘某某三个月的护理费用9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用11000元应予以支持。  3.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   某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

某市市第三医院住院病例和出院诊断证明书证实,原告住院20天。据此计算,本案中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天× 50元/天 =1000元,应依法支持。

  4. 交通费500元   原告提供某市第三医院门诊病例证实,2011年4月15日至5 月5日在某市第三医院进行治疗。

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用500元(相关票据为凭),是发生在此期间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费用支出,应当予以支持。  5. 营养费13358元   2011年5月5日某市第三医院创工科专家诊断证明书中明确记载“需加强营养”。

右胫腓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的恢复需要加强营养。因此本案中原告需加强营养,被告依法应支付营养费。原告的营养费13358元(有票据为凭),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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