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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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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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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别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是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是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农村留守幼女、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刑事案件的量刑要以案件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综合考量犯罪情节、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是否取得谅解等因素来判定,涉及刑事案件的近亲属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争将刑事案件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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