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谁先起诉,谁先拿钱吗?

问题描述

谁先起诉,谁先拿钱吗?
1个回答

“律师,谁先起诉,谁就先拿钱吗?”相信这个问题,一定困扰了很多的当事人。本律师在接待法律咨询时,也多次被问到了这样的问题。

众所周知,诉讼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法律途径,也是比较有效率的一种追债方式。对于当事人而言,如何择机起诉,对于其债权能否顺利得到实现至关重要。

我们在研究相关司法案件之后得出的结论是:一般而言,谁先起诉,谁先获得受偿,自不必问;而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一般要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对于有担保的债权以及无担保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对于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产生的债权,则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对于进入破产的企业法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偿不同性质的债务。以下,本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整理,供各位参考借鉴:

首先,对于只有一个债权人的案件,只要他起诉,那么自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所谓财产分配的先后顺序。

但是,仍然要注意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经营情况。如果发现债务人已经面临财务困境,正在转移资产,或者关停歇业的,则要及时提起诉讼,并且申请财产保全,保护债权不受损失。

其次,对于有多个债权人的案件,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债务人资金实力雄厚,谁先起诉,谁先拿到钱,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如果遇到债务人资不抵债,尤其是当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其资不抵债之后进入了破产程序,则其债务受到《企业破产法》的特别对待,债权人的要债就没有那么任性了,需要受到《企业破产法》偿债顺序的限制。

1)当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即谁先申请执行,谁先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即如有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多个担保物权之间,按照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即同一个裁判文书中多个债权人的,一般按照比例受偿!)

注:以上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的规定。

2)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注:以上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9、90条的规定。

3)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如何分配?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注:以上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至96条的规定。

再次,对于债务人是企业法人的,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其次,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注: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讼诉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随时优先拨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相关问题

Top